三少年持刀杀的哥 嫌疑人目前均已被依法刑事拘留
2017-05-15 17:31 | 来源:未知 | 作者:admin

   (文章原标题: 河北3名少年合伙持刀杀害的哥 抢走15元现金)

  邢台沙河市警方昨日通报,备受社会关注的“出租车司机失联案件”已成功告破,3名少年因为手头拮据,竟然合伙持刀抢劫杀人,3名犯罪嫌疑人目前均已被依法刑事拘留。

河北3名少年合伙持刀杀害的哥

  5月11日上午,沙河市一居民报警称,其弟弟王某驾驶白色出租车于5月10日突然失联,家属经过寻找发现轿车停放在西冯村路旁,而车内空无一人,车座上有大量血迹。警方经过调查,发现出租车于5月9日晚从沙河市京广路某大厦附近接上乘客,然后沿京广路至北道口,沿褡石线到北掌村口消失。随后,民警在北掌村附近麦田里找到了失联司机王某的尸体。结合前期勘查情况,警方认定为一起恶性故意伤害案件或抢劫杀人案件,作案嫌疑人至少有3人。

  民警围绕出租车最后一次行车路线,细致查找沿途所有监控录像,成功提取到一张车内嫌疑人的清晰图片,并且该男子与正在侦办的一起寻衅滋事案件中在逃人员李某(沙河市人)相符。

  5月12日下午,在邢台市公安局大力协助下,办案民警在沙河市人民大街一家网吧内将正在上网的3名嫌疑人一举抓获。

  经审讯,3名嫌疑人一个19岁,另两个17岁,3人在一起打工时相识,近期因为手头紧张,便产生了抢劫出租车司机财物的想法。他们先购买了3把水果刀等作案凶器,5月9日23时许,在沙河市京广路乘坐受害人王某的出租车到北掌村北牌坊口时,合伙持刀将对方杀害,后抛尸于附近麦田,抢走受害人15元现金、一部华为手机等,将车辆遗弃在西冯村路口后潜逃。

  故意杀人罪在法律中怎么规定的

  刑事辩护律师叶庚清律师对相关法律规定进行整理:

  1.[刑法条文]

  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二百四十七条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第二百四十八条监狱、拘留所、看守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或者体罚虐待,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监管人员指使被监管人殴打或者体罚虐待其他被监管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八十九条聚众“打砸抢”,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毁坏或者抢走公私财物的,除判令退赔外,对首要分子,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款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 [1]

  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制造、散布迷信邪说,指使、胁迫其成员或者其他人实施自杀、自伤行为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

  组织、策划、煽动、教唆、帮助邪教组织人员自杀、自残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