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调查的对象
2015-06-08 13:51 | 来源:未知 | 作者:Agnes

 凡是同该贸易业务有关的从事商业行为的对方,都应进行不同程度的信用调查,大致包括:(1)调查国外卖方(包括出口商和制造商)。在进口业务中,很容易出现下述几种不利的情况:货物的品质规格与合同不符,货物的品质粗劣或品质不良;不正常的拖延装船;遇到价格上涨趋势,故意不履行契约等。所以,对国外供应商的调查对进口业务十分重要。

  (2)调查国外买方。在出口业务中,国外买方即使使用开立信用证的支付方式,也有很多信用风险。例一,当该项产品价格下跌时,买方任意决定“不开立信用证”虽然开立信用证的直接当事人是买方的往来银行(开证行)但是买方未向开证行交付开证申请,我国出口公司也不会指控对方的银行,所以,象这种情况,就属典型的买方违约。例二,有些国外买方,商业道德和信用恶劣,故意开立与合同不符的但仅对自己有利的信用证,这就会给卖方带来一定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