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转移,是指债务人与第三人达成转让债务的协议,将债务全部或部分转移给第三人承担。债务转移意味着合同之外的第三人加入到贷款合同之中,这将影响到原债权的实现,作为债权人,遇到债务转移的清醒时,应当对以下问题加以关注:
其一,债权人如果同意借款人移转债务,应当作出明示的承诺。《合同法》第84条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据此可知,债权人的同意是债务转让协议有效成立的必备条件。如果债权人经审查认为由新的债务人来履行还款义务更为有利,或者至少不会损害自身利益,愿意接受债务转让,那么就应当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承诺。承诺的方式包括明示和默示,其中不作为的默示只有在法律有规定或当事人双方有约定的情况下,才可以视为意思表示。因此,在新的债务人作出书面报告并向贷款人出具还款计划,贷款人未予以拒绝的情形下,贷款人的行为属于不作为的默示,不能构成有效的承诺,此时债权转让行为不成立。贷款人只能向原借款人主张权利,要求还本付息,而不能约束第三人。
其二,未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与第三人签订的债务转移协议,债权人可以继续向原债务人主张权利。债权人之所以选择贷款给借款人,正是因为信赖其经过审查的履约能力。入股债务人擅自转移债务,第三人的资信情况和清偿能力是债权人并不清楚的,由此可能为使其承担债权不能实现的风险。如果债权人要求原债务人履行借款合同的义务时,借款人以债务已经移转给第三人为由予以拒绝的,债权人可以以该转让未经自己的同意为由不承认其效力,并继续要求原债务人履行。
其三,第三人与债权人合意的债务转让,应该通知债务人。债务移转除了债务人与第三人合意的方式之外,还可能存在债权人与第三人的合意。虽然从表面上看,由第三人承担债务对于债务人而言是纯获利益的行为,但在实践中,不计任何报酬地代人还债的情况很少出现,债务的转让有可能增加债务人的负担,影响其利益。因此,为了避免出现债务转让不成立的情况,债权人与第三人合意应当通知债务人,且不能使债务人明确表示反对。
其四,第三人提供担保的,债权转让务必取得其书面同意。《物权法》第175条规定,第三人提供担保,未经其书面同意,债权人允许债务人移转全部或者部分债务的,担保人不再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对该条文可以作出如下理解:一方面,本条只适用于第三人提供担保的情况,如果是借款人自己的财产作保,则无须书面同意;另一方面,同意必须是书面的形式,由《合同法》第11条可知书面形式是指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一般包括信件、合同书、传真、电子邮件等。入股担保人仅口头同意的,则视为不存在担保人的同意,也就是说转移债务之后不能获得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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