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转让是指不改变合同的内容,债权人通过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方式将债权移转给第三人。贷款人出于种种原因,欲将债权移转于他人时,应注意以下问题,以免增加不必要的风险。
首先,贷款债权得以转移需要满足一大前提,即属于依法可以转让的债权。《合同法》第79条特别规定了不得转让的三种情形,分别为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以及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具体到借款合同的情境,应特别注意以下两点:第一,保证债权不得单独转让。保证债权是为了担保主债权的实现而存在,若与主债权分离,其担保性质则荡然无存,因而不能单独转让。例如,《物权法》第192条规定,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债权转让的,担保该债权的抵押权一并转让。也就是说,单独将抵押权进行转让的行为是无效的。第二,不能存在不得转让债权的约定。如果贷款人在借款合同中与借款人明确约定禁止转让债权,那么就应当受到合同条款的约定,否则因其转让行为造成债务人利益损害的,债权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其次,债权转让的,转让协议本身应该合法有效。债权转让本身是一种处分行为,因而也应该符合民事行为的生效要件,即转让与受让主体必须适格,双方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根据《合同法》第54条的规定,如果存在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的,使得合同被变更或撤销,以致不能实现债权转让的目的。
再次,债权转让时,原债权人(即贷款人)应当履行通知义务。《合同法》第80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让与不以债务人的同意或者接到通知为要件,但是若要使债权让与协议对债务人发生效力,就应当由原债权人履行通知义务。从条文的逻辑机构上解读,应该认为债权人是通知义务的唯一主体。如果原债权人怠于履行该义务,另新债权人将债权转让的事实告知债务人,亦不能发生通知的效力。在此情形下,新债权人的利益受到损害的,原债权人也需要承担责任。
最后,因债权转让而额外增加的履行费用,需要由原债权人承担。《合同法》第80条确立了债权转让的通知主义,为债权人自由处分财产提供了便利,与此同时,为了公平起见,如果因债权转让增加了债务人履行债务的难度,产生了额外的履行费用,此额外费用就应当由原债权人予以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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